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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皇体育官网入口:英皇体育官网app::房山区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关于面向社会公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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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我区政法系统顽瘴痼疾整治内容面向社会公开,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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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

  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

  4.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1.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

  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

  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

  4.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

  5.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在扫黑除恶斗争中通风报信、干预办案,谋取利益的。

  1.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教育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执法司法人员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2.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

  3.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

  4.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

  5.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1.对习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

  2.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部分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

  4.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

  5.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

  6.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1.事业心责任感不强,精神不振基建工程,暮气沉沉,不思进取,工作拖沓,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上拈轻怕重,敷衍塞责,遇事推诿扯皮,回避矛盾,争功诿过;

  3.业务能力不强,不愿学习提高,不深入基层一线调研,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遇到制约发展的瓶颈性问题不愿动真碰硬,工作实绩少;

  4.工作中谨小慎微,墨守成规,习惯于用老套路、老办法解决问题,主动思考不深入,工作思路不清晰,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5.自由散漫,迟到早退,上班着装不规范,外出不按规定请假,擅自脱岗,上班时间做玩游戏、炒股票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6.纪律意识淡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遇到急难险重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响应组织号召。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

  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5.落实“三个规定”的制度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2.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

  1.对罪犯考核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2.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3.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五)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3.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工作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3.无理由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对当事人诉求回复不及时不到位;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不力,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部门对线.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5.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不及时核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4.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6.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7.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8.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1.领导干部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视不够,对重点工作贯彻落实不到位,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

  2.检察官不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挂名办案、不亲自阅卷、未实质性参与亲历事项;

  3.检察人员未能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开展释法说理、息诉工作敷衍塞责,对人民群众监督诉求冷硬横推,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要求不到位,引发群体性、重大舆情等负面影响;

  4.存在、官僚主义问题,过度留痕,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未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随意要求基层报材料、报数据。

  2.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相互帮衬,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公安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违规参股借贷,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推销、制定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2.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分管的辖区或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其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

  1.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把握实体条件、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的;违反法律程序提请减刑、假释或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

  1.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刑事案件立案审查超期的。立而不侦、侦而不力,受立案后不依法及时开展侦查(调查)取证工作;违规取保侯审、监视居住,取保侯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或者保而不侦、以保代侦的;

  2.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

  1.少数领导干部不了解、不重视、不带头记录填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力,造成责任传导层层递减;

  2.教育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干部不清楚、不掌握“三个规定”内容,不愿、不会、不敢或不如实填报,社会认知程度不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尚未形成;

  3.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

  4.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1.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2.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1.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

  3.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违规违法办理外出、迁居等导致脱管、漏管。

  4.基建工程招投标、土地出租等环节存在的灰色交集、利益交换等各类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1.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

  2.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1.对公益法律服务敷衍塞责,推诿办理遗嘱、委托等难度大、利润低,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证事项。趋利倾向没有彻底扭转,对高风险高收益业务趋之若鹜,片面迎合金融机构等“大客户”的业务需求,忽略中小微企业的实际困难和负担;

  2.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

  3.公证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

  4.高于收费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变相乱收费,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

  2.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鉴定人接受相关人员请托,违法违规进行“人情、金钱、虚假”鉴定,以及多头、重复鉴定;

  我们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如果您有什么意见、建议,可拨打电话或致信邮箱。

  原标题:《房山区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关于面向社会公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