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河北省住建厅发布了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
成都市住建局公开征求《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提出:
1、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2、具有一级以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3、建设单位可以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也可以分单体、分阶段领取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5、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质量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7、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自《政府投资条例》施行以来多省跟进发文,截至2023年3月,已有19省市区发文明确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条例》有多大的执行力?
1、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该《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第22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明确 政府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其效力不是部委的通知可比的。
2、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及时竣工决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政府工程,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4、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23〕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秘〔2022〕19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2〕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0〕3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8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