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5月1日起,政府项目不得垫资建设!项目经理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原则上不得更换
4月14日,贵州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23〕27号)》,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1)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质量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政府工程。
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5)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4、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5、具有一级以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6、建设单位可以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也可以分单体、分阶段领取施工许可。
2019年12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明确: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