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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程_
发布时间: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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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织新闻、广播、电视、电影、文化、艺术、出版等单位,正确及时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对它们的宣传情况进行检查,协助中央审查须经中央审批的重要社论、文章、消息、照片、纪录片和其它文化、艺术作品等;

  • 从中国政治生活的实际运转情况看,每当中央做出一项重要的决策,工、青、妇三个组织都要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召开相应的会议,以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布置。

  • 工会、共青团、妇联也直接参与政府活动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与同级政府一起共同执行党中央和全国人大的重要决策。

  • 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和初步拟定后,都要征求群众和有关社会团体的意见并与有关业务部门协商。

  • 法规和规定拟定之后,送国务院法制局审查,并由该局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

政府工程_

  • 各级政府设立的工资、物价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专门机构,一般吸收工会的代表作为正式成员参加工作。各级政府设立的其他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门机构,都要吸收工、青、妇的代表作为正式成员参加工作。

  • 某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与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分别或共同联署发布文件。

  • 中国和中国政府是很重视工、青、妇工作的。它们关于工、青、妇工作的重要决策是通过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实现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实际上是各级党组织,包括中央的工运部门、青年部门和妇女部门。

  • 1990年1月份发布的《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明确规定:

  • 国务院法制局一般要制定关于行政立法事宜,包括它们的拟定、修改、补充、清理等各项工作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 通过党的关系和群众团体的渠道,推进经济和技术合作;重点加强同各国的友好往来,同时,也同各国社会党等政党、组织建立必要的联系;

  • 受中央的委托,代管有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外事活动,协调中央直属机关外事工作和各地区的党的对外交往工作;等。

  •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当代中国的最主要的人民团体(或称作群众组织),是当代中国政权的基本社会支柱。

  • 中央委员会主管全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中央在统一战线工作方面的助手和参谋,该名称从1948年沿用至今。它的主要任务是:

  – 调查、研究统一战线工作中的各种情况和问题,为中央制定政策方针提供依据;

  – 研究并认真做好离休、退休干部工作;研究加强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的办法;

  • 中央宣传部,是中央委员会主管全党宣传工作的职能部门,党中央在宣传工作方面的助手和参谋。

  • 如中央党校、人民日报社、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政策研究室、求是杂志社等。

  在具体的政策施行过程中,工、青、妇与党组织、与政府机关的相互配合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 比如,近几年在按照既定决策处理青年学生中的一些问题时,通常是由一位党委分管人民团体工作的副书记(或常委)牵头,召集共青团、政府系统中的教育委员会(教育局等)、党委宣传部、学校驻在地或问题发生地的当地党委、政府等方面的负责人,一同研究形势,共同商量处理问题的具体办法。

  • 党的九大至十一大曾取消了中央书记处,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恢复中央书记处,并把书记处称为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的“经常机构”。

  • 党的十三大通过《中国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将之改称为“办事机构”。至此,中央书记处的“执行”特征已经十分明显了。

  • 中央委员会开展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1950年1月成立。它的主要任务是:

  • 按照党的外事方针,通过同各种政党的联系,团结一切友好力量,支持和平和进步事业,增强党和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争取有利于党和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和平国际环境;

  • “各级党组织都要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实行统一领导”。

  • 工会、共青团、妇联受同级党委和它们上级组织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

  • 在中央一级,共有四大职能部门,也就是常说各级党委都设有的“组宣统”,加上只在中央一级才有的对外联络部。

  • 中央委员会主管全党组织工作的职能部门,党中央在组织工作方面的助手和参谋。它的主要任务是:

  • 行政法规一般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内容。内容以条文的方式——款、项、目的方式表达,必要时可以划分为章节。

  • 由于这些特点,中国的官员和老百姓通称将它们称之为“文件”,“条文”,甚至更简称为“文儿”。

  • 各级政府可以指定一位负责人加强同工、青、妇的联系,帮助它们解决一些具体问题。工、青、妇应将有关情况向政府反映,以取得支持。

  •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定期、不定期地通过与同级工会召开座谈会或联席会议等形式,通报政府的一些政策、法规及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工会反映职工群众的一些问题。

  • 这些机构不具体处理党务和参与决策的施行,但它们也都在中央的统一领导、布置下,以各自特殊的业务工作方式配合全党和国家重大决策的实施。

  • 在这个体系中,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都具有“决策”和“执行”的双重属性。

  – 对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而言它们是执行机关,因为,它们依照党章要“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 它们是中国的重要的意见表达主体和意见综合主体,但由于它们与中国历史地形成的特殊关系,也就决定了它们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无条件地执行党的各项需要它们去执行的重要决策,并分担相当一部分政府职能。

  • 中国的职能部门中,并没有工人部、青年部和妇女部,中国政府设有劳动部,但主要是进行劳动问题的管理,并没有一般意义上的劳工事务部门,以及青年事务部门和妇女事务部门。

  • 了解和研究各阶级、各阶层的思想动向,制定一个时期或某一重大事件的宣传意见、提纲和计划;

  • 组织和检查对群众的时事政策教育,组织和检查对党员的日常教育工作,组织和检查党的对外宣传工作;

  • 研究和提出各宣传、文化、出版单位的具体方针政府工程、政策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规划,并检查执行情况;等。

  – 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指示、决议,调查研究有关党的组织工作方面的情况,提出实施党的组织路线的具体方针、政策和措施;

  – 检查和监督各级党的组织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组织生活的情况;

  – 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调整、配备、建设包括“一府两院”在内的各级党政领导班子;

  • 第三,广泛调研,充分收集、分析有关资料,包括国外相关行政立法的有关资料。

  • 制定行政法规的过程中,最具实质意义的程序之一就是征求意见。因为,它作为制定法规的开放性阶段,是一个再次吸取各方面群众和有关单位意见的过程。

  • 《立法法》规定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政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 主要是指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等,通过社会经济政策的导向,通过制定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等,通过制定产业政策等,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指导。其中,行政法规的作用特别突出。

  •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执法的过程中,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依照法律的权限和程序,就各种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如“条例”、“规定”、“办法”等等。其中:

  • 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务院的决策执行系统。

  •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主要人民团体,各政法机关和人民等也都以一定的方式配合、协助人民政府落实党和国家的决策。

  • 从中国政治生活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可以把国务院实施中央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区分为指导、服务、提取、分配、协调、象征、管制等七个方面的具体活动。

  – 对于党的地方组织和政府机关中的党组织而言,它们又是决策机关,因为党章同时规定,它们“领导党的全部工作”。

  • 在党的机构一级中,只有中央书记处基本上是单纯的政策施行机关。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的负责“处理中央日常工作”的机构。

  • 协调本地区工会、共青团、妇联同政府部门的关系以及这三个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

  • 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以及时研究工会、共青团、妇联提请党委讨论的问题;

  • 一是较为重要的法规,由于主要内容涉及了若干业务范围,所以由国务院法制局或最主要的责任部门负责,并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起草小组;

  – 对某一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行政工作部分的规定称之为“规定”;

  •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对行政法规的准确范围和制定程序等,法律并没有作统一的规定。

  • 1987年4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和后来的《立法法》的有关部分,使中国的行政法规制定工作进入了依法立法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