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及第一大股东为永兴(香港)服饰。Haddad AG、永联集团及东润国际分别通过永兴(香港)服饰间接持有公司28.17%股份。永联集团、东润国际及Haddad AG三方股东之间并无一致行动关系,也并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2)Haddad 家族信托持有Haddad AG份额占比在90%以上。发行人认为Haddad AG中包含家族信托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4的相关规定。
(3)Nike、Jordan、Converse、Levi’s等品牌方通过与Haddad AG签署全球授权协议的方式将旗下儿童服饰业务的全球经营权向Haddad AG进行授权。Haddad AG在取得品牌方的全球授权后,再通过与公司签署授权协议的方式将上述品牌儿童服饰业务在中国地区的经营权独家授权给公司。发行人经营上述品牌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各期主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88.76%、88.31%及88.25%。
(4)永日昇持有永兴(香港)有限4%的股份,股东为永联集团及Haddad AG员工。永日昇不享有对永兴(香港)有限股东表决事项的表决权。
(1)公司主要经营产品、品牌来自于Haddad AG的授权、Haddad AG的持股比例及对公司实际经营的影响力,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真实性、准确性,是否符合《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9的规定,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的匹配性。
(2)永日昇股东持有Haddad AG及永联集团股份的具体情况,未来通过变更永日昇表决权的行使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可能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对比《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等相关案例分析及要求,说明发行人不清理信托持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依据的充分性;永联集团、东润国际及Haddad AG、永日昇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控股权的约定,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以及如何确保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准确性,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内核或质控部门针对项目组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履行质量把关工作并审慎发表意见。
一、结合公司主要经营产品、品牌来自于Haddad AG的授权、Haddad AG的持股比例及对公司实际经营的影响力,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真实性、准确性,是否符合《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9的规定,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的匹配性。
(一)结合公司主要经营产品、品牌来自于Haddad AG的授权、Haddad AG的持股比例及对公司实际经营的影响力,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线、Haddad AG对公司的授权、Haddad AG的持股比例及其对公司实际经营的影响力
目前,公司通过与Haddad AG签订《Retail and Distribution Agreement》及《独家零售和经销合作协议》,获得相关品牌产品在指定地域内销售、授权第三方销售,及开发和运营电子商务网站的独家授权。公司获得独家授权的品牌、产品主要情况如下所示:
自公司成立之初,Haddad AG即将所拥有的Nike、Jordan、Converse、Levi’s、Hurley等品牌的相关产品在中国地区的独家授权转授权给公司,并一直合作至今,授权期间从未中断或产生任何纠纷。截至问询回复出具日,Haddad AG与公司签订的授权协议约定了合作期限延长至2045年11月30日。该协议保证了截至2045年11月30日,当Haddad AG与品牌方签订的授权协议续约、更新,或Haddad AG取得其他新品牌授权并在中国地区经营时,公司将自动获得相应品牌在中国地区经营授权的续约、更新,或新品牌在中国地区的经营权。
(2)Haddad AG对公司的授权仅为三方股东合作的开端,公司的业务发展系基于三方股东各自擅长的优势并平等合作
公司美方股东Haddad家族的经营历史自1948年开始,最初在北美经营品牌服饰的贸易和运营,其业务建立至今已历70年;港方股东家族成员于1972年在中国香港成立永联集团前身“永联织造厂”,至今拥有50余年的服装代加工及出口经营经验;内资股东陈强及其家族于1987年创办了凤竹针织厂,目前在中国拥有包括上市公司凤竹股份在内的多家纺织类生产型企业。公司三方股东及其家族在各自领域内均拥有超过30年的从业经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声望与知名度。
因此,三方股东平等合作、长期稳定经营公司业务是基于各方股东均拥有各自擅长的优势,相互取长补短,并坚定看好中国儿童服饰市场。美方股东拥有的稳固的品牌授权资源,与港方股东积累的服装生产领域资源和经验,及内资股东丰富的本土化运营经验,均为公司的业务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必不可少的坚实基础。三方股东平等合作,相互信任,相互依存。
②内资股东及港方股东对服装行业的多年深耕及本土化运营管理对公司发展至关重要
在公司经营层面,内资股东人员陈强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负责整体经营决策及内部管理,分管供应链、销售渠道、产品设计和商品运营;港方股东人员王家聪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及副总经理,负责整体经营决策、授权品牌维系与开拓及内部管理,分管大客户营销渠道及品牌公关;美方股东人员Jack Charles Haddad与Sam Edward Haddad仅担任公司董事,未在经营层面任职,不承担公司运营的具体工作。因此,内资股东及港方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层面承担了重要职责,其拥有的本土化经营经验和优势对公司顺利开展业务及作出重大商业决策起到了关键作用。例如:近年来,公司以Rookie多品牌集合店为基础,通过数字化与新零售模式构建全渠道销售体系,向消费者提供款式多样、风格独特及个性化鲜明的儿童服饰产品,实现了业绩高速增长。
基于10余年对儿童服饰行业的深耕和多品牌运营模式的探索,内资股东及港方股东人员优秀的品牌运营能力、渠道建设能力、创新设计能力以及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已得到市场认可,目前,公司已与Tommy Hilfiger、Calvin Klein等知名服饰品牌展开合作,合作方式均为公司直接与品牌方签订品牌授权协议,无需经过美方股东转授权。
自公司成立之初至今,内资股东、港方股东与美方股东之间保持了平等、互信、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参与公司的成长与发展。三方股东自合作以来从未发生过任何纠纷,或一方提出终止合作的情形。美方股东高度重视中国儿童服饰市场,内资股东、港方股东优秀的品牌运营能力、渠道建设能力、创新设计能力、当前三方股东的合作模式亦获得其高度认可;同时随着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在中国地区的销售额及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三方股东形成了相互依赖、互利共赢的良性发展态势,各方平等、互信、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可持续性。
自成立以来,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及第一大股东始终为永兴(香港)服饰,自2013年4月起间接控股股东为永兴(香港)有限,但始终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历史上各期间内,Haddad AG与内资股东、永联集团的持股情况、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由上表可知,历史上,Haddad AG、内资股东曾为公司间接第一大股东,但上述情形仅为特定时期的过渡性安排,如:①2012年2月至2016年12月及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Haddad AG曾因持有永日昇10.00%股权成为公司间接第一大股东。Haddad AG所持永日昇10.00%股份为Haddad AG为向其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所预留,因未找到合适人选而暂由Haddad AG持有。Haddad AG已于2021年5月将其持有的永日昇股权转让给Grzegorz Gawkowski;②2016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内资股东曾因持有东晟寰亚5.00%合伙份额成为公司间接第一大股东。内资股东持有东晟寰亚5.00%合伙份额主要系东晟寰亚实际控制人陈志金作为财务投资者无参与东晟寰亚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意愿,故经双方协商,由公司内资股东通过其控制的柏达鼎睿少量持有东晟寰亚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东晟寰亚及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内资股东已于2021年2月将其持有的东晟寰亚合伙份额转让给与三方股东无关联的第三方。
因此,各方股东之间细微的股份差异仅为过渡性安排,不影响三方股东的合作模式或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对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实际情况亦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Haddad Investments、东润国际、永联集团均间接持有公司28.17%股份,三方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相同,无任何一方可单独控制永兴(香港)有限、永兴(香港)服饰及公司的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决策。因此,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美方股东非公司实际控制人。
尽管公司主要经营的产品和品牌来自于美方股东的独家授权,但这一情形不影响三方股东在公司层面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安排,美方股东无法控制公司的实际经营,具体分析如下:
美方股东在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方面间接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参与决策,其并无相关人员在公司经营层面任职,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
公司董事会共有9名成员,除3名独立董事外,美方股东、内资股东及港方股东各占据2名董事席位。其中,美方股东董事Jack Charles Haddad和Sam Edward Haddad在公司经营层面无任职,不承担公司运营的具体工作;内资股东董事陈强担任董事长及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经营决策及内部管理,分管供应链、产品设计、销售渠道和商品运营;港方股东董事王家聪担任副董事长及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经营决策、授权品牌维系与开拓及公司内部管理,分管大客户营销渠道及品牌公关。
②内资股东及港方股东对服装行业的多年深耕及本土化运营管理对公司发展至关重要,三方股东互相依赖、合作具有稳定性
如本问询回复“问题1/一/(一)/1/(2)”所述,内资股东及港方股东对服装行业的多年深耕及本土化运营管理对公司发展至关重要,三方股东形成了互利共赢的良性发展态势,各方平等、互信、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可持续性。
根据公司与Haddad AG签署的《Retail and Distribution Agreement》《独家零售和经销合作协议》及Haddad AG出具的确认函,公司对重大经营事项拥有独立自主的决策权。具体如下表所示:
根据Haddad AG的书面确认,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经理层就门店设立、销售决策、供应链管理等经营事项上进行独立决策,公司无需就该等事项另行取得Haddad AG的事前同意或审批,公司在该等经营事项不存在受到Haddad AG控制的情形。
④公司已独立构建了独立、完善、系统的授权、新品牌拓展、设计、推广、供应商选择、门店选择、销售决策等经营体系,具备完整性和独立性,不存在受Haddad AG控制的情形
其中,品牌独家授权方面,公司主要通过“背靠背”授权的模式开展业务,Nike、Jordan、Converse、Levi’s等品牌方通过与Haddad AG签署全球授权协议的方式将旗下儿童服饰业务的全球经营权向Haddad AG进行授权,Haddad AG在取得品牌方的全球授权后,再通过与公司签署授权协议的方式将上述品牌儿童服饰业务在中国地区的经营权独家授权给公司。
经营授权方面,公司直接与各品牌方(如耐克中国、匡威中国)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独立获得新品牌授权方面,根据Haddad AG与公司签订的《零售和经销协议》,除对品牌方规定的竞品品牌有所限制以外,公司自主获得其他品牌授权无限制或障碍,公司具有自主、独立获得新品牌授权的能力。目前,公司已与Tommy Hilfiger、Calvin Klein等新品牌展开合作,合作方式均为公司直接与品牌方签订品牌授权协议,无需经过Haddad AG转授权。
产品设计方面,公司已建立了一支较为完善的产品设计研发团队,根据品牌定位、品牌形象、中国市场本土化需求,独立进行产品设计。如前所述,2019年-2021年,对于主要品牌,公司自主设计的童装产品形成的收入占公司童装业务收入比重由53.36%提升至65.85%。产品设计能力是公司与品牌方建立长期、稳定合作的重要保障。
产品推广方面,由公司管理层制定公司长期和短期的整体销售战略和运营规划,总体把控和协调各品牌、各渠道的发展策略和资源投入,由公司销售部门和营销团队按照公司战略规划并根据各品牌定位、渠道特点,搜集和分析市场信息、制定运营推广方案,通过广告投放、线下活动、直播带货等方式进行产品推广并根据市场反馈及时调整推广渠道、方式和节奏,相关产品推广事项均由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独立决策。
在现有供应商选择方面,公司自主与具备品牌方审厂资质的OEM供应商展开谈判,并根据价格、交期速度、成衣品质、付款方式、日常配合度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选择。
新供应商开发方面,公司有权向品牌方推荐及申请提报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以增加供应商选择范围。
门店选择方面,公司各渠道拓展人员通过市场调研、他人推荐等对目标门店的地域、商圈、业态、周边客群画像、商业项目布局、项目体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调研、评定后,结合单店盈亏测算表向渠道管理部提交开店申请,经渠道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交由财务中心对开设门店的预算进行审批,如金额较大或涉及重大战略布局,还需总裁办进行审批,通过审批后即可开店。
a、客户开拓方面,公司自主选择客户,独立与客户签订销售协议或合作协议,自主与客户议定所销售产品的种类、范围、服务方式等;
b、在销售定价方面,对于独家授权范围内的童装、配件等产品,公司拥有自主定价权,对于经营授权产品,公司以品牌方提供的吊牌价为基准,拥有根据市场情况在品牌方限定的价格区间内自主决定销售价格的权利;
c、在营销政策方面,公司根据不同渠道的定位、发展状态自主决定适当的营销策略;
d、销售渠道方面,公司主要销售渠道包括自营门店、加盟门店、KA模式及电商模式,公司根据销售渠道的需求结构、订单结构自主确定各渠道的销售比例。
综上所述,Haddad AG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创新设计、销售渠道建设及供应链管理等运营能力对公司来说至关重要,内资股东、港方股东在公司实际经营中起到必不可少的重要作用;三方股东互相依赖、合作具有稳定性;公司就设计及推广策略等品牌运营、供应商选择、门店选择、销售决策等经营事项上进行独立决策;公司已独立构建了品牌运营、供应商选择、门店选择、销售决策等经营体系,不存在受Haddad AG控制的情形;公司具备直接与包括耐克在内的品牌方合作及拓展新品牌的能力。因此,公司的实际经营不受Haddad AG的控制。
内资股东、港方股东、美方股东分别直接持有间接控股股东永兴(香港)有限32%的股权,就永兴(香港)有限股东会层面而言,无任何一方股东可利用股权优势单方面控制永兴(香港)有限的股东会;永兴(香港)有限的董事会共6席,内资股东、港方股东和美方股东各占2名董事席位,无任何一方股东可利用提名董事的优势地位单方面控制永兴(香港)有限的董事会。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永兴(香港)服饰的董事会亦为6席,内资股东、港方股东和美方股东各占2名董事席位,无任何一方股东可利用提名董事的优势地位单方面控制永兴(香港)服饰的董事会。
综上,内资股东、港方股东、美方股东任何一方无法通过股权优势和/或提名董事的优势地位单方面控制永兴(香港)有限、永兴(香港)服饰的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而无任何一方股东可直接或通过永兴(香港)有限、永兴(香港)服饰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形成单方面控制。
公司董事会设9名董事,内资股东、港方股东和美方股东分别仅占2席,无任何一方间接股东对公司董事会形成单方面控制。
如前所述,内资股东、港方股东、美方股东通过永兴(香港)有限、永兴(香港)服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任意一方股东的决策,均在永兴(香港)有限、永兴(香港)服饰层面受到三方股东的相互制衡,无任何一方股东可以单方面作出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
自公司成立至今,三方股东持股比例均无重大差异,无任何一方股东单方面控制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因而无任何一方股东可直接或通过永兴(香港)有限、永兴(香港)服饰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形成单方面控制。
自公司成立、正式经营以来至完成股份制改革前,公司董事会共设6席,其中内资股东、港方股东、美方股东各委派2席。自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革至今,公司董事会共设9席,其中内资股东、港方股东、美方股东各占2席。从公司成立至今,无任何一方股东对英皇体育公司董事会形成单方面控制。
各方股东均认为自开始合作以来,三方股东地位平等,作为创始人股东各方均在公司创立及发展过程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发挥了应有作用,各方均是公司成功发展至今的重要支柱。各方也认可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单一一方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控制公司的情形。
经过多年在儿童服饰消费市场的深耕,公司已建立了独立、完善、系统的授权、新品牌拓展、设计、推广、供应商选择、门店选择、销售决策等经营体系,具备完整性和独立性。具体情况请参见本问询回复“问题1/一/(一)/1/(5)/④”
A、内资股东的优势在于a、中国地区品牌及产品运营经验;b、本土化团队搭建和管理能力;c、渠道建设及运营;d、本土化产品设计与发展方向探索;e、对国内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充分了解,因此内资股东主要负责公司战略规划与发展路径的制定与实施、重大事项决策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B、美方股东的优势在于a、与品牌方的沟通能力、经验和谈判优势;b、国际性著名品牌的运营经验,因此美方股东主要负责国际品牌授权事宜的接洽,除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外,一般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C、港方股东的优势在于a、国际化供应链管理经验和能力;b、融合东西方视角的选品能力;c、跨文化交流和融合能力;d、现代企业治理经验,因此港方股东主要参与公司战略规划与发展路径的制定与实施,重大事项决策、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协助完成对品牌方的日常对接和维护。
从公司管理层架构来看,总经理为陈强(内资股东),副总经理为王家聪(港方股东)、王斌(负责销售业务)、阙辰峰(负责销售业务)、张雪滢(负责产品设计)、陈裕剑(负责财务)。公司的管理层架构,充分体现了前述角色分工安排。
从投资历史来看,各方股东分别出资设立公司,并随后在公司创业及发展过程中同步、同比例对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在创业及发展过程中经历了诸多困难与挑战,三方股东对公司的投入步调一致,推动公司发展至今。
从经营成果上看,美方股东给公司发展带来了业务机会,内资和港方股东帮助公司建立起完整的经营团队,制定高效的发展战略并落地实施,构建了公司在经营领域的优势和护城河,打造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保证了公司有能力与品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因此,公司发展既受益于与品牌方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也受益于公司的经营实力,包括公司的产品设计研发能力、供应链管理能力、数字化渠道建设和新零售体系搭建的综合能力。
2019年-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60,886.77万元、170,424.91万元及202,323.61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2.1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14,878.09万元、21,115.90万元和25,619.34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31.22%;三方股东作为公司的间接股东,均享受到公司发展带来的良好投资回报。
2019年-2021年,随着公司营业规模的增长,公司向品牌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由8,948.99万元增长至12,245.64万元。Euromonitor数据显示,近5年童装行业的市场规模年复合增长率为9.24%;近10年童鞋行业的市场规模复合增长率为9.61%。而公司2019年-2021年的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高于行业增速,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呈现提升趋势。因此,与公司展开合作的品牌方亦享受到公司发展带来的良好回报,这也是公司能与品牌方长期合作的基础。
与此同时,公司及其管理层团队熟悉中国地区市场,在产品设计创新和渠道建设方面拥有品牌方所无法具备的优势。尤其是公司研发设计的优势,是公司经营持续向好、业绩不断增长的重要保证。2019年-2021年,对于主要品牌,公司自主设计的童装产品形成的收入占公司童装业务收入比重由53.36%提升至65.85%。
在合作中,各方股东均拥有各自的优势,相互取长补短,进而根据自身优势确立了业务中的角色分工,均为公司的业务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各方股东也均从公司发展中获益,公司股东的架构设置公平、合理,均有稳定性。
根据公司及控股股东自设立以来的三会运行文件,以及三方股东出具的《关于公司治理相关事项的确认函》,三方股东认可且确认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三方股东实际自始拥有平等一致的投票权;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三方股东不曾以任何形式单独或共同谋求成为,或协助、促使任何第三方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包括但不限于:未曾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董事/监事等。
(二)是否符合《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9的规定,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的匹配性
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问题9中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审核问答》问题9要求:“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1)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且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2)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
中介机构已对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召开情况、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命情况、直接控股股东永兴(香港)服饰及间接控股股东永兴(香港)有限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情况,以及Haddad AG对公司独家授权、公司股东参与公司实际业务经营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如上文所述,公司主要经营产品来自于Haddad AG的独家授权,但这一情形不影响公司三方股东在公司层面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安排。无实际控制人为公司三方股东共同开展合作的共识和基础,美方股东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其对品牌授权的影响力不会影响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美方股东无法控制公司的实际经营,单一股东无法单独控制控股股东,亦无法对董事会形成控制,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真实、准确,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
根据公司三方股东出具的《关于公司治理相关事项的确认函》,三方股东确认其对永兴(香港)有限自始实际拥有平等一致的投票权,通过董事会对永兴(香港)有限的日常事务作出决策。三方股东之间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永兴(香港)有限并无实际控制人,永兴(香港)有限持有永兴(香港)服饰100%表决权,永兴(香港)服饰相应无实际控制人,永兴(香港)服饰持有发行人88.02%表决权,公司亦无实际控制人。
因此,公司三方股东已针对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情况作出确认,符合《审核问答》问题9中由公司股东予以确认实际控制人情况的要求。
3、公司三方股东持股比例相近/相同,不存在《审核问答》问题9中原则上应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自公司设立以来,三方股东持股比例接近或相同,不属于《审核问答》问题9中“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亦不属于“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因此,公司三方股东持股比例相近/相同,不存在《审核问答》问题9中原则上应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4、中介机构已参照实际控制人的核查标准对三方股东进行了核查,相关股东亦参照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出具了相关承诺,不存在《审核问答》问题9中“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的情形。
中介机构已参照实际控制人标准对内资股东、港方股东、美方股东就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方面进行了核查,三方股东均已参照实际控制人要求出具了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避免同业竞争、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资金占用等相关承诺,不存在《审核问答》问题9中“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无实际控制人认定真实、准确,符合《审核问答》问题9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与公司实际情况匹配。
四、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比《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等相关案例分析及要求,说明发行人不清理信托持股是否英皇体育符合相关要求,依据的充分性;永联集团、东润国际及Haddad AG、永日昇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控股权的约定,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以及如何确保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准确性,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
(一)对比《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等相关案例分析及要求,说明发行人不清理信托持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依据的充分性
对比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2年第1期(总第19期))的相关案例分析及要求,仅在信托持股比例具有充分合理性且比例较小,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审慎充分论证相关信托架构不存在规避监管要求嫌疑的情况下,发行人可以保留该等信托持股架构。相关分析如下:
为进一步降低信托持股比例公司动态,发行人间接股东对持股结构进行了调整。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发行人间接股东层面的持股结构已完成调整。美方股东家族通过境外公司Haddad Investments受让了Haddad AG 所持有的永兴(香港)有限全部股份,Haddad Investments由美方股东家族成员直接持股的境外公司Haddad International和Haddad AG分别持股85%和15%。目前,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调整后,永兴(香港)有限间接股东Haddad AG的上层家族信托穿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合计为3.89%,低于5%。
随着家族成员年岁渐长,发行人美方股东家族内部逐渐诞生了合理设置家族内部财富分配机制,保证财产稳定传承的想法。发行人美方股东在2018年设立了家族信托,并通过家族信托持有家族企业Haddad Organization(系Haddad AG股东,持有Haddad AG 100%股权)。因此,发行人美方股东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家族财富分配和传承,并非为发行人上市而设立,也不以持有发行人股份为主要目的。
家族信托在境外属于常见的财产处理安排与家庭财富管理方式,具有较为成熟的运作机制。公司美方股东Haddad家族系美国国籍,为家族财产管理、传承与税收筹划之目的而设立家族信托,具有合理性。
美方股东搭建信托主要为了持有家族企业Haddad AG,而Haddad AG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在全球(欧洲、亚洲和北美)经营服饰运营的实体企业,投资永兴东润仅占其业务的一小部分。
由于永兴东润与Haddad AG存在商业合作和品牌授权,为保证了本次股权架构调整不会影响公司与Haddad AG进行品牌授权、业务合作的稳定性或可持续性,公司获得品牌授权的商业架构保持稳定,本次调整后Haddad AG将仍少量持有永兴(香港)有限的股权。
上述家族信托通过控股股东永兴(香港)服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具有充分合理性。
本次信托持股架构调整后,发行人上层股东通过信托持股合计比例小于5%,持股比例较低。
根据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2年第1期(总第19期))的相关要求,审核实践中,权属稳定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从法律要求来看,应当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权能完整;从政策要求来看,不得存在资本无序扩张、违法违规造富、利益输送等情形;从监管要求来看,要防止大股东滥用优势地位,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股票市场秩序,明确市场主体预期。相关分析如下:
发行人间接股东Haddad AG上层股东中家族信托对信托设立人、受托人、受益人等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信托事务的最终决策机制等事项作出了清晰、明确的约定,报告期内前述信托的设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及其权利义务未曾发生变更,前述信托系不可撤销信托,该等信托权属分明、权能完整。
前述家族信托系基于家族财富传承考虑而设立,并非以金融投资为目的而设立或购买的信托金融产品,亦未嵌套任何金融产品,对公司的投资仅为美方股东全球业务中的一部分,并非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而设立,该等信托的设立人、受托人、受益人均为Haddad家族自然人成员,均存在亲属关系,不存在家族外成员,家族信托协议真实、有效,相关人员的身份真实、确定。
前述家族信托均系根据设立地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受托标的为Haddad Organization股权,Haddad Organization系根据当地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家族信托及受托标的均合法、合规;公司间接股东Haddad AG作为外资企业通过永兴(香港)服饰和永兴(香港)有限向中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政策,投资过程合法、合规。
发行人美方股东Haddad AG持续看好中国市场及发行人发展,自与内资股东、港方股东合资成立发行人以来,致力于发行人健康成长与发展,与内资股东、港方股东持续加大对发行人的投资。
发行人间接股东Haddad AG依法对发行人投资,属于外商投资行为,符合国家持续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优化外商投资环境、鼓励和积极促进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政策。Haddad AG投资发行人所处行业,系《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版)中“六、批发零售业”所属行业,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童装市场充分竞争,发行人是行业主要参与者之一,Haddad AG对发行人的投资不会造成垄断等情形,不存在资本无序扩张的情形。
发行人间接股东层面存在的家族信托系基于家族财富传承考虑而设立,对公司的投资仅为美方股东全球业务中的一部分,并非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而设立,该等信托的设立人、受托人、受益人均为Haddad家族成员,存在亲属关系,不存在家族外成员。根据信托法律意见,该等家族信托的信托资产均来源于设立人的经营所得,家族信托的设立并不涉及引入第三方资本的情形,且包含家族信托的Haddad Organization是Haddad家族的主要对外投资载体。Haddad AG是投资创立发行人的三方间接股东之一,并持续投资至今。因此,不存在违法违规造富情形。
发行人独立经营、资产完整,在人员、财务、机构、业务均与间接股东Haddad AG保持独立,发行人业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不存在与间接股东或上层股东利益输送的情形。
③从监管要求来看,要防止大股东滥用优势地位,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股票市场秩序,明确市场主体预期
本次信托持股架构调整后,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及直接控股股东为永兴(香港)服饰,间接控股股东为永兴(香港)有限,Haddad Investments、永联集团及东润国际分别持有永兴(香港)有限32%的股权,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三方股东在经营管理方面亦形成了有效的运行与平衡机制。
因此,上层股东中存在家族信托的美方股东不具有优势地位,亦不存在美方股东可以滥用优势地位的基础。同时,三方股东之间亦形成了有效的运行与平衡机制,在过去的经营中培养了尊重差异、尊重规则的传统,推动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其次,内资股东有充分的本土合规经营的经验,总经理陈强同时担任A股上市公司凤竹纺织董事长,对建立健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及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充分认识,三方股东均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避免资金占用等与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相关的方面作出承诺。发行人三方股东在共同参与发行人治理过程中形成了良性互动,有利于共同推动发行人业务发展、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股票市场秩序、明确市场主体预期。
其次,在责任追溯的情况下,Haddad Investments、Haddad AG及Haddad International Holding LLC可作为美方股东在现行上市规则下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Haddad AG可作为信托架构条线下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Haddad AG作为Haddad家族的全球品牌服饰运营业务的经营实体,亦具有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
发行人控股股东永兴(香港)有限和永兴(香港)服饰均为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并非注册于国际避税区的离岸公司,有利于责任追溯以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发行人间接股东层面的家族信托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权能完整;不存在资本无序扩张、违法违规造富、利益输送等情形;亦不存在大股东滥用优势地位的情形,三方股东之间形成了有效的运行与平衡机制,有利于共同推动发行人业务发展、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股票市场秩序、明确市场主体预期。相关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责任追溯以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2年第1期(总第19期))的相关内容,信托持股会对控制权相关股权带来以下不利影响:第一,信托财产权具有独立性与特殊性,权利关系主要依赖信托协议的约定,容易导致股份权属不清晰,这点与股权、物权明显不同;第二,各国信托立法及实务一般都授予受托人很大的信托权限,拥有管理、收益分配和投资决定权,因此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及决策机制关乎信托的控制权,从而可能影响发行人的控制权;第三,虽然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权类似物权, 但其享有该等权利的目的是为他人、受益人的利益,这种“为他人利益的所有权”关系决定了信托关系相关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约定复杂、制衡机制较多,易产生争议与矛盾;第四,境内A 股市场相关规则体系在实控人认定以及责任承担方面均有着较高要求,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机制可能导致规避现行规则规定的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不利于监管责任的落实;第五,根据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是否保留了撤销权、变更权,可将信托区分为可撤销/可变更、不可撤销信托/不可变更信托。其中, 可撤销的信托撤销、变更具有任意性,影响股权稳定。即使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信托,其法律关系相比股权也并非稳定的。第六,离岸家族信托仍存在外汇监管上的要求。因此,控制权相关股权中存在信托持股的,原则上应当在申报之前予以清理。发行人、中介机构以某部分控制权相关股权份额较小、不影响控制权稳定或清晰为由,主张保留信托持股架构的,理由尚不够充足。相关分析如下: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审核问询回复等申报文件中充分披露了发行人股权结构及包括家族信托在内的股东信息,以及该等家族信托的相关权利义务约定及决策机制内容,该等家族信托系基于家族财富传承考虑而设立,该等信托的设立人、受托人、受益人均为Haddad家族成员,存在亲属关系,不存在家族外成员,不存在多层信托嵌套的情形,其结构简单,权利义务及决策机制约定清晰明确。本次信托持股架构调整后,该等家族信托持有Haddad Organization股权,再间接通过Haddad Organization持有Haddad AG、Haddad Investments、永兴(香港)有限、永兴(香港)服饰并最终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因信托结构或权利义务约定复杂而导致发行人股权权属不清晰的情形。
自成立以来,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及第一大股东始终为永兴(香港)服饰,自2013年4月起间接控股股东为永兴(香港)有限,但始终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目前,发行人内资股东、港方股东、美方股东无任何一方可单独控制永兴(香港)有限、永兴(香港)服饰及发行人的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策。
本次信托持股架构调整后,虽然发行人美方股东Haddad AG的上层股东中存在家族信托,但Haddad AG 仅持有Haddad Investments的15%股权,Haddad AG无法控制Haddad Investments。因此,但该等家族信托无法通过Haddad AG单方控制Haddad Investments,更无法控制永兴(香港)有限、永兴(香港)服饰,并进而无法通过永兴(香港)服饰控制发行人,从发行人经营管理的角度,美方股东上层股东中存在的家族信托不参与发行人业务运营及日常管理,美方股东家族成员亦不参与发行人日常管理,因此,该等家族信托不影响发行人的控制权。
综上所述,发行人股权权属清晰明确,发行人间接股东层面存在的家族信托不影响发行人的控制权。
根据信托法律意见,上述家族信托对信托设立人、受托人、受益人等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信托事务的最终决策机制等事项作出了清晰、明确的约定,该等家族信托均明确信托受托人有信托的管理和控制权,对可分配给信托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本金及收入金额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受托人享有针对关于
Haddad Organization权益之事项的投票决策权。报告期内该等信托的权利义务、权限范围、决策机制未曾发生变更,将来亦不计划发生变更。
Investments,亦不会对发行人层面的决策造成影响。同时,该等家族信托受托人均为Haddad家族成员,其中4位受托人为Haddad Organization董事会成员,并在董事会中占据多数席位,因此该等家族信托决策与Haddad Organization决策具有高度一致性,不存在影响Haddad Organization决策稳定性的情形。
根据香港与美国法律意见书,自2018年1月1日起Haddad Organization董事会成员未发生变化,信托架构的搭建未影响其董事会成员稳定性。
因此,该等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构成简单,权利义务清晰明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及决策机制不影响发行人控制权。
如上文所述,上述信托均系基于家族财富传承考虑而设立的家族信托,该等信托的设立人、受托人、受益人均为Haddad家族成员,相互之间具有亲属关系,不存在家族外成员,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机制清晰、明确,历史上亦未曾发生过争议与矛盾。
如上文所述,发行人内资股东、港方股东、美方股东无任何一方可单独控制永兴(香港)有限、永兴(香港)服饰及发行人的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策,无论发行人上层股东中是否存在家族信托,都不影响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其次,本次信托持股架构调整后,Haddad Investments、Haddad AG及Haddad International Holding LLC可作为美方股东在现行上市规则下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Haddad AG可作为信托架构条线下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Haddad AG作为Haddad家族的全球品牌服饰运营业务的经营实体,亦具有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Haddad Organization、Haddad AG已出具有关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避免资金占用等相关承诺,承诺承担法律责任。不存在利用“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机制可能导致规避现行规则规定的实际控制人的责任”的情形。
根据信托法律意见,该等家族信托均属于不可撤销信托,信托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清晰、明确。报告期内,该等家族信托各方的权利义务未曾发生变更。因此,该等信托的法律关系相对稳定。
如上文所述,该等家族信托系基于家族财富传承考虑而设立,并非为本次发行上市而设立,该等家族信托成员均为境外居民,信托财产来源均为Haddad家族合法经营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所得资金购汇汇出境外的,需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审核。因此,发行人的直接控股股东永兴(香港)服饰均已纳入外汇监管。
综上所述,发行人间接股东层面虽然存在家族信托,但该等家族信托系基于家族财富传承考虑而设立的不可撤销的家族信托,信托的设立人、受托人、受益人均为Haddad家族成员,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清晰明确,报告期内未发生过权利义务的变更或争议,法律关系相对稳定。发行人的直接控股股东永兴(香港)服饰已纳入外汇监管。因此,发行人间接股东层面存在家族信托未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
(二)永联集团、东润国际及Haddad AG、永日昇是否存在委托持股英皇体育、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控股权的约定
永联集团、东润国际、Haddad AG及永日昇均通过永兴(香港)有限间接持有发行人,未在发行人层面直接持股。
根据Haddad AG、Haddad Organization及永联集团出具的《关于所持股份无权利限制的承诺函》,Haddad AG、Haddad Organization及永联集团为所持公司股份的真实持有人,上层股东中不存在以协议或任何其他方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根据中介机构对永日昇全体自然人股东的访谈,永日昇全体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永日昇股权为其真实持有,不存在通过委托持股、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持有永日昇的股权,亦不存在他人委托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永日昇的股权。
根据三方股东与永日昇出具的确认函,除永兴(香港)有限章程和《Joint Venture and Shareholder’s Agreement》约定以外,永日昇与港方股东、内资股东及美方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永兴(香港)有限控制权的协议或约定。
永兴(香港)有限章程及合资合同在对各股东在永兴(香港)有限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及决议效力等可能对控制权产生影响的条款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具体约定如下:
根据上述约定,港方股东、内资股东及美方股东均无法单独控制永兴(香港)有限,港方股东、内资股东及美方股东签署的永兴(香港)有限章程及合资合同不会影响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状况。
(三)永联集团、东润国际及Haddad AG、永日昇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
永联集团、东润国际及永日昇上层股东均为自然人,Haddad AG上层股东Haddad Organization亦存在部分Haddad家族自然人股东,相关自然人通过相应主体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均为其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以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相关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
Haddad AG的上层股东Haddad Organization层面除Haddad家族自然人直接持股外还存在通过Haddad家族信托持股的情形。根据信托法律意见,相关家族信托的设立人对信托资产不享有任何权利或义务,信托收益人除有权根据信托受托人的自由裁量分配的信托净收入及本金外,亦无权索要信托财产,信托由受托人实际管理和控制。综上所述,相关信托均对信托设立人、受益人、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安排,信托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
发行人基于现实法律关系、三方股东合作背景和基础、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及三会运行情况等方面认定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并由三方股东出具确认函对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状况予以确认。针对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通过执行查阅公司章程及历次三会文件、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访谈发行人股东及管理层等核查程序,确认发行人及其股东所提供资料及相关陈述的真实性,进而确保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准确性。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具体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直接控股股东永兴(香港)服饰、间接控股股东永兴(香港)有限自设立以来的公司章程、三会文件、商业登记证、股东名册、董事名册、现况证明书和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了解发行人历史沿革、内控设置情况,确认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控股股东董事会及股东会等三会运行不受单一股东所控制。
同时,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还列席了发行人部分届次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实际运行情况,确认发行人关于单方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说明与实际情况的相符性。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访谈了港方股东代表王家聪、内资股东陈强和美方股东代表Jack Charles Haddad、Sam Edward Haddad(受访人及其家族成员分别持有永联集团、东润国际及Haddad AG 100%的股权),了解三方股东的合作背景及历史,确认发行人及其上层股东层面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三方股东是否认可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情况等事项,验证发行人及其股东所提供的《Retail and Distribution Agreement》《独家零售和经销合作协议》等协议的真实性,确认《关于Rookie HK Limited、Haddad (HK) Company Limited历次股份变动、股份代持及解除等相关事项的确认函》《关于公司治理相关事项的确认函》等文件的准确性。
经访谈,三方股东代表均认可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访谈结果与发行人在股东合作背景、品牌授权情况等方面的陈述相吻合,确保发行人关于三方股东平等合作、相互经营、有效经营相关陈述的准确性。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通过查阅发行人设计、采购、销售等主要业务流程制度文件、访谈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抽查信息系统中各主要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流程、实地查看各主要业务部门工作情况等方式全面了解了发行人各主要业务板块的日常经营决策方式、审批流程。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确认Haddad AG不参与发行人主要业务的日常经营决策,发行人已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在日常经营中能够独立作出决策,不存在单方股东控制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严格执行了相关核查程序,验证了发行人及其股东所提供的材料及相关陈述的真实性,确认了发行人在三会运行和实际经营过程中不存在受单方股东控制的情形英皇体育,确保了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准确性。
发行人目前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了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营管理层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的机制,自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至今,相关机制均得以有效运转,能够切实保证发行人公司治理与内控有效性,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了健全、明晰的组织机构,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内控部门,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发行人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2)董事会:发行人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发行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并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
(3)监事会:发行人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4)经营管理层: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5)内审部:发行人设立内审部,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发行人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发行人已设置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作所必需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经营管理层及内控部门已按照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有效运行。
发行人已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范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管理层及内控部门已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在报告期内有效运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等事项均已根据相关制度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议或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相关审议或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自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至今,监事会共召开9次会议,充分履行监事职责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共召开4次会议,从公司经营战略、审计等方面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独立董事审查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并出具独立意见,发行人已建立的相关监督机构已可以实现对公司治理和内控有效性的监督和制衡,切实保障公司规范运作。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持续有效运行,能够切实防范股东干预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或对公司实施不当行为,相关措施能够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与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人公司治理与内控的有效性。
根据《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本所关于从事证券类业务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律师内核部门对项目组编制的查验计划、内核申请文件、工作底稿等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就项目组针对发行人间接股东中存在的家族信托持股及无实际控制人认定核查工作所履行的内核工作主要如下: